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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析丨境外投资VIE公司架构的设立

2022/12/3 8:56:58发布70次查看
*本文由腾博国际法律专家原创,更多问题咨询欢迎在文章结尾处留言。
一、vie模式的渊源
我国1993年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指出,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为实现海外融资,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今,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约有250家。
二、vie模式的含义
基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纷采取vie 模式绕开法律监管,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外商通过公司内部的协议控制而不直接通过股权控制境内的公司实现在境外交易所的上市,从而规避我国2006年商务部的关联并购审查制度,引入境外资金。
三、vie模式的结构原理
简单的vie模式可分为四层级架构:
顶层为创始股东的bvi或开曼公司、vc或pe投资人,公众股东;
第二层为境外上市主体,上市主体一般采用开曼公司。因注册海外离岸bvi公司保密性好,透明度低、灵活度高,作为境外上市主体不一定会被接受;开曼公司相对bvi公司来说监管严格一些,但比起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之监管又宽松很多;因而境外上市主体选择开曼公司较为稳妥;
第三层为香港壳公司。基于香港跟中国大陆的地理位置优势,且两者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的操作方式简便、快捷、可操作性强。
第四层即为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最终与境内的运营实体实现协议控制。主要涉及的协议有:《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顾问服务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业务经营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确定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如vie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公司重要治理事项;保证vie公司的董事会决策、投票表决权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注册在开曼的境外上市主体可以控制中国的境内经营实体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境内运营实体企业、分配、转移利润。
简单用图解即:
四、vie模式实现境外投资企业现须经发改委审批
另外,根据12月26日发改委官网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给境外的企业增加投资、或是新建投资,或者如第八条一样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增加投资,都要报发改委审批,而非原先可能只需商务部的一个备案。尤其是对于存量项目里的通过vie搭建、没有备案的企业,现在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再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都要重新报发改委。
据悉,许多境内有限合伙或私募投资自然人均有需求通过此种方式搭建公司设计架构以实现公司的境外上市;vie 架构中有关主体的设立如bvi公司、开曼公司以及在香港壳公司设立、公司公证认证、政府审批文件申请等我司均可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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